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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照顾继父直至去世,办完丧事后,其多年未探望亲闺女现身要分房产,法院:继女可分适当遗产;房产归老伴,支付老人亲闺女50万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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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ak体育整理:

七旬老人晚年长期居住在继女家,住院抢救时由继女陪护照顾、沟通病情、签署医疗文书;

老人去世后,丧葬事宜也由继女操办。

另一边,老人的亲生女儿多年来未曾探望。

老人 离世后,遗产该怎么分?

近日,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)审结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。

宁女士系瞿阿婆与前夫所生之女。

陈老伯与瞿阿婆再婚时,宁女士已经成年,但她始终感念多年来与陈老伯相处积淀的深厚亲情,将其视为自己的父亲。

2020年,年近七旬的陈老伯与瞿阿婆迁居他处,宁女士主动提供住所,两位老人此后随宁女士一家共同生活。

法治日报 2025年4月,陈老伯因病住院抢救。

治疗期间, 宁女士以 “ 女儿 ” 身份陪护照顾、沟通病情、签署医疗文书 ;

陈老伯去世后,丧葬事宜也均由宁女士操办。

而陈老伯与前妻所生之女 李女士多年来未曾探望 。

涉案房屋系陈老伯与瞿阿婆的夫妻共同财产。

分割遗产时,其中一半归瞿阿婆所有,另一半属于陈老伯的遗产。

李女士主张,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,应继承该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。

因房屋一直由瞿阿婆居住使用,双方就房产分割协商未果,李女士遂提起诉讼,请求继承其应得份额。

法治日报 庭审中,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宁女士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。

瞿阿婆辩称,李女士多年来对父亲不尽赡养义务,依法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;

自己年事已高、身患重病,生活有特殊困难,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、多分。

宁女士提出,其虽与陈老伯无血缘关系,但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并予以照料,已形成稳定扶养关系,对陈老伯晚年尽到主要照料义务,应分得适当遗产。

法治日报 法院审理认为,陈老伯与瞿阿婆再婚时, 宁女士已经成年。

结合现有证据,尚不足以认定宁女士与陈老伯之间已形成持续、稳定且具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内容的扶养关系,故 宁女士不属于 “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” ,不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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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宁女士能否分得遗产。

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,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,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。

法院认为,陈老伯晚年长期居住在宁女士提供的住所内,住院期间相关事务由宁女士协助处理,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由其操办,实际付出已超出一般亲属之间偶尔探望、临时帮助的范围,宁女士的实际付出已经达到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程度,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。

同时,结合在案证据,瞿阿婆年事已高、身患重病,每月医疗支出超过养老金收入,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。

法治日报 鉴于宁女士同意其份额归入瞿阿婆名下,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 判决涉案房产归瞿阿婆一人所有,瞿阿婆支付李女士房屋折价款 50 万余元。

法官提醒,继承纠纷的处理,既要依法保护基于婚姻、血缘等身份关系产生的继承权,也要重视法定义务之外的扶养付出,让长期扶助、陪伴老人的善意之举得到应有回应。

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宁女士可以分得适当遗产,是对尊老孝老善行的依法保护,更是公正、友善价值导向在家事裁判中的具体体现。

法治日报 (以上人名均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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